郯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军等1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0-11-12 16:41:36作者: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9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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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军等13人

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

近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朱某军等1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一案,在郯城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公开宣判。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军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责令被告人朱某军退赔敲诈勒索违法所得81300元、诈骗违法所得185000元。被告人梁某波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朱某刚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葛某茂等10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朱某军个人成立的“恒固建筑公司”借用他人资质、伪造招标资料,骗取郯城县归昌乡朱村社区、官庄社区、玉皇庙社区建筑施工队整合、管理资格。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朱某军依托“恒固建筑公司”,先后招揽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朱某刚、梁某波、葛某茂、张某淼、陈某东、陈某凤、袁某、张某宝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朱村社区等区域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朱某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朱某军的指使下,大肆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44起,其中敲诈勒索犯罪40起,寻衅滋事犯罪4起。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单独实施诈骗犯罪4起、寻衅滋事犯罪4起。

该案由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彬担任办案组长承办并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我院指控的事实一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彬出席了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