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须知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相关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现将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1.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规定的;
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管辖
1.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2.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3.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应提交申请监督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1.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自然人申诉的,应当签名并加捺手印;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诉的,应由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
2.身份证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3)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4)申请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律师代理的,应一并提交代理手续。
(四)不予受理情形
1.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3.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3)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1.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2.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3.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行政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2.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3.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及执行活动有违法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上述规定中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二)行政申诉不予受理范围
1.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查的;
4.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5.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6.申请监督超过六个月期限的;
7.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8.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三、申请民事(行政)监督的案件需提供的必要材料
1、申请书(例如:抗诉申请书、监督申请书、复查申请书);
2、身份证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
3、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一审、二审、再审);
4、有委托人的,需提供委托证明;
5、证据材料;
6、地址确认书。